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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电子合同签范文(21篇)

时间:2024-02-19 08:34:09 作者:薇儿

合同协议通常包括交易的目的、双方责任、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请查看以下样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理解合同协议的写作方式和要点。

出境旅游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出境旅游电子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旅行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_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_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_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_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_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_、_、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旅_程单。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_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 合同编号:乙方(组团旅行社):签约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紧急电话: 旅游局电话: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报名及签约

1、甲乙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码,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参考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 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议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旅游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 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 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期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以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 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自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经办人:

出境旅游电子合同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旅游费用。

1、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2、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3、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变更。

1、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国家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出境旅游合同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含境外机场税)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领队)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6、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

(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发给甲方,说明所到国家(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境外小费的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

(3)行程中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甲方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60日内,甲方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4)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服务;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市旅游局制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

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内容与标准。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本合同的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特别约定条款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附件二:旅游发票。

附件三:行程表。

出境旅游合同

江西省旅游局。

制定。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国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行程安排表和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甲方有权自愿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行程安排带团在行程国家本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除合同“专用条款”中双方已约定的自费项目外,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诵、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审验乙方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与具有出境(国)旅游资格的国际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服从乙方安排,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调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向有关部门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真实性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一方转人其他团队或者其他出境旅游组团社团队的权利。

(五)甲方在行程过程中因疾病或其他事由离团或放弃行程某项内容,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

(六)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利益。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就可能因自身责任造成甲方损失部分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作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具体内容,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意外保险。

(五)甲方在双方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的物品经法定部门鉴定伪假冒伪劣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经营者索赔。

(六)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甲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应当本着谨慎、合理、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行业标准。

(八)出境旅游过程中改变行程或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当征。

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和其他自费项目。

(九)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收费标准内的规范性发票等消费凭证。

(十)出境旅游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乙方应当协助解决。

第五条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i)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毁损甲方证件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证件,并赔偿为办理证件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一准》进行赔偿。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款规定的,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1)距出发15日(不含)前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和实际发生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怠额的1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出发前15日(含)内解约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手续费2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甩。

(6)出发当天解约的,甲方支付境外旅游费用的50%,并承担乙方境内由此造成的损失。

凡属上述情况犷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1)出发前7日(不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9%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期间,乙方未提前7日(含)通知甲方的,应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已发生的签证费由乙方承担。

3.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六条权力机关行为。

(一)是否给予签证和是否准予出、入境属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人境、出境的,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损失费。如因发证机关原因引起错证、废证,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出境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要协助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二)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第八条旅游投诉。

甲方要保存好本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江西省旅游局通讯地址:南昌市福州路183号;邮编:330006。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第九条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加盖组团社印章,组团社任何部门和所属门市部均不得签订合同。甲方签人应为旅游者本人或授权人(授权人应向乙方出具授权证明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通用条款》一式一份由旅游者保存,《专用条款卜式两份,双方各‘份。

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电子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住址:邮编:

固定电话及手机:电子信箱:

旅行社:

住所地: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联系电话:

开户行及账号: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旅游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本次旅游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线路及时间。

线路名称:,旅游团号:;。

时间:晚天,共日,出发日期:年月日,结束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旅游费用及支付。

1、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元,由下列项目组成:

(2)导游服务费:元/人,共人,合计元;。

(3)其它费用:。

2、旅游费用支付按下列第种方式:

(1)报名时支付预付款元,余款在本合同签订当日付清;。

(2)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款;。

(3)其他方式:。

3、旅游者逾期付款的,按日向旅行社支付逾期应付款0.3%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旅游者在出发前3日(不含第3日)尚未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第1项约定要求旅游者承担业务损失费。

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保险人:,保险费:,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第四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五条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交易行为。

2、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3、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本次旅游;如实填写相关的个人信息,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2、旅游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接受相关组织、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行程中,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

4、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鉴于我国与旅游目的地国家就ads团队旅游签证有旅游者必须随团旅游的相关规定,因而旅游者除特别情况外不允许脱团,特别情况一般指旅游者途中遭遇人身伤害需要离团治疗或旅游者有证据证明发生突发事件必须回国处理的情况。

6、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7、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

8、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9、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七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3、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旅游团队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4、要求旅游者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行社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旅行社的义务。

1、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提供的护照、通行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3、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旅游行程单》,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等不确定性用语。

4、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的,应当在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5、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6、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7、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8、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9、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接待旅游者过程中,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旅游行程安排的交通服务延误、景区临时关闭、宾馆饭店临时被征用、出境管制、边境关闭、目的地入境政策临时变更、政府机构发布橙色及以上旅游预警信息等)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十条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照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本条第1项出发当日相关约定处理。

3、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如非法滞留、脱团等;。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参照本条第1项相关约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十二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3、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4、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5、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作出合同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

6、与旅游者发生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特别提醒。

1、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50克/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2、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参团,如危及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其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老年人、未成年人参团旅游。

1、老年人报名参团旅游的,应如实填写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须书面告知旅行社不宜参加的游程及项目(包括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2、未成年人参团旅游的,应征得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共同参团旅游的,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人的安全。

3、行程中,老年人、未成年人应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餐厅、浴室、卫生间及雨天步行时防止发生摔伤、滑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严禁参加高风险旅游及高风险娱乐项目。

4、老年人、未成年人因自身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旅行社应积极协助其当地就医或返回,就医及返程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余款退还老年人、未成年人。

第十五条责任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如违法犯罪行为、过失行为、行为判断失误、疾病、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协助处理,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旅行社就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的告知或警示,且事后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十六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餐费(不含酒水费)、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5、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餐饮住宿、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及导游服务等已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含预订金)。如旅行社代购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约后机票价格作为实际损失。

6、公共交通,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开放的提供运输服务的交通方式,包括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旅游者委托他人签订合同的,受托人有义务将本合同相关信息及时、全面地向旅游者作出必要说明,受托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表明其所代表的旅游者对本合同及相关信息具有同等知悉程度,相关信息包括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

2、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3、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及组成。

1、本合同一式两份,旅游者、旅行社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旅游预订单》、《旅游行程单》、《行程须知》以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变更或者补充的协议和声明,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盖章):

合同经办人(签字):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合同签约地点:

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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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出境旅游合同

本协议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乙方不承当赔偿责任。

2、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应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面对乙方的关于安全方面的警告,甲方不听劝阻的,则甲方负相应产生的全部责任。

3、乙方应按规定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对于甲方个别队员拒绝购买的,可以尊重对方意见,但是该队员必须私下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4、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尊重甲方的人格尊严及其相关的合法权利,不得强迫甲方参加自费项目,不得设置任何购物环节。

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个人资料,或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造成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为约定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2、如果包车出行,那需要提交人数核算价格,但是这个人数是个虚头,只是我们核算的一个依据,如果我方报总价,会稍显不直观。您提供的人数只是一个核价依据,与实际出行人数会有出入,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我们保证你在出发前一天,人数还会变化。

所以,一旦核价后,根据车型(商务车出行只允许减人,不允许加人),可以随意减人,减少到剩一个也可以,可以有1~2人的人数增加,减人,只减少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减;加人,只加吃住门票等实际发生费用,车费保险不加。

所以,最方便的办法就是报总数给你,这样加人减人,你们自己可以把握。

出境旅游合同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1、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及其委托的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的旅行社。

2、旅游者,指与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内地居民及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大陆的中国台湾地区居民。

3、出境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招徕、组织旅游者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活动。

4、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1)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

(2)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

(3)合同约定需旅游者另行支付的游览项目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

5、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

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组织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9、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0、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2、转团,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13、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5、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16、业务损失费,指旅行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7、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合同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旅行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5)用餐(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行程中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10)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如有安排,旅行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列明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价格、参加该游览项目的交通费和导游服务费等,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另行付费游览项目应以不影响计划行程为原则)。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计划书》和《境外另行付费游览项目表》,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旅行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旅行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旅行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7、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8、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4、采用拼团方式出团的,旅行社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旅游者的权利。

3、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旅行社开具发票;。

4、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工商等部门投诉或者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九条旅游者的义务。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提供合法有效的凭据。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转让。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可以扣除)。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还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二条不成团的安排。

当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

第五章合同解除。

第十三条不同意转团、延期出团和改签线路的合同解除。

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旅行社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旅行社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行社应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

旅游者或者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旅行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已采取补救措施但不足以弥补旅游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行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游者在出发前(不含当日)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旅行社全额退还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5%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旅行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旅行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在出发前30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告而影响团队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旅行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协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协议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时间。

出发时间,结束时间;共天夜。

第二十条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元/人;。

合计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金额:元人民币。

保险费: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最低成团人数人;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至旅行社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第二十三条拼团约定。

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二十四条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如下: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出发前日至日。

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第二十七条委托代理约定。

本合同系旅行社接受。

(出境社)依照法律法规委托,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组团社与代理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等,所约定的旅行社权利由组团社和代理社分享。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线路及编号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体状况。

(需注明身体情况是否适宜出游、有无突发病史、有无药物过敏史;是否身体残疾,是否为妊娠中妇女,是否为精神疾病等健康受损情形,旅行社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特别关照,所需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与同住,与同住,与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备注。

(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下由旅行社工作人员填写。

服务网点。

名称。

旅行社。

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说明1、本合同甲方应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出境的团体或个人,乙方应为具有出境旅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2、双方签章确认的行程表、旅游发票、旅游报名表均为合同附件。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二、报名出团1、甲方报名参团时,应自备有效期半年以上的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并提供经常使用或能够保证及时联系的电话、手机或传真号码,否则乙方在需要通知却通知不到甲方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情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在报名时付清团费,乙方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

4、乙方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甲方,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甲方缺席责任自负。行程表应根据双方确认的行程而细化,列明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领队和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6、领队、导游服务费。

四、团费不包括

1、旅途中火车、轮船上餐费;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和航空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8、其他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

五 、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1、甲方退团或乙方取消行程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指乙方为甲方安排本次旅游已支出的费用,下同),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14天(以自然日计算,下同)以上,团费总额5%;

出发前13至8天,团费总额10%;

出发前7至1天,团费总额15%;

出发当天,团费总额20%。

2、更改出团日期,更改方应与对方协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业务损失费,协商不成按退团或取消行程处理。

3、双方对本条内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有关责任问题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乙方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甲方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乙方应向甲方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的,甲方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业务损失费,并退回甲方已交团费,乙方按照团费3%支付赔偿金;甲方在出发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组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外,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团费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甲方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黄、赌、毒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它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其所交团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剩余部分退回甲方,乙方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7、甲方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回。乙方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8、旅途中,甲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9、因申请旅游签证被拒签、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甲方个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止,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扣除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回甲方。

10、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可在已收团费中扣除业务损失费后退回甲方;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甲乙双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协商解决,如发生费用增减,增加部分由甲方承担,减少部分退回甲方。

11、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乙方与甲方协商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乙方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12、出境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应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扩大的损失甲方自行承担。

七、旅游内容与标准

2、乙方组团 ,或转_____旅行社出团;

3、行程安排:交通工具、景点、酒店名称、餐饮及购物、娱乐等(见行程表,双方签章确认为准。)

5、领队及导游服务(特殊约定除外);

6、团费_____元/人,小孩____元/人(小孩费用由双方根据服务内容与标准商定),合计总额______元。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1、乙方的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

2、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旅游者):

乙方(组团旅行社):

(一)出发日期,具体集合时间,集合地点。

(二)结束日期,解散地点。

(三)旅游线路。

(四)本次行程游览景点共____个: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舱位安排:特等舱____人。一等舱____人。二等舱____人,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三等舱,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其它舱位____人,其中上铺____人,下铺____人。

(一)旅游者(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二)保险产品名称:

(三)保险金额:

(四)保险费:

(一)旅游费用(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1.代收费:游船票____元;景区门票____元;。

保险费____元;其它____元。

2.综合服务费(按代收费总额的收取)____元。

3.旅游费用总额(代收费+综合服务费)____元。

大写:____。

4.旅游费用总额不含用餐、索道、缆车及游船上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

1.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

2.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

(一)旅行社最低成团人数:;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旅行社应当在出发前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旅行社出团。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选填项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三)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旅游者签字(盖章):组团旅行社签字(盖章):

证件号码:签约代表: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五)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六)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八)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当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旅游团队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不成团时,有建议甲方转入本社其他团队或者其他社团队的权利。

(五)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具体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

(六)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之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八)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1、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2、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

3、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2、除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拼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甲方在出发前才得知存在擅自拼团情况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在扣除手续费100元后,乙方应当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剩余旅游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除扣除手续费100元以外,甲方还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圣诞、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还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国家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甲方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甲方未能按照合同安排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乙方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

乙方(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早餐次,正餐次,标准:

导游服务派领队及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1、佛山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特别约定以下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包租方):

乙方(承运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就车辆包用及安全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常年租用乙方车辆。

二、包车价格一团一议,含税金、过路、过桥、过渡费、燃油费等综合费用。

三、甲方确定用车的线路后,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如堵车、恶劣天气可通过协商解决)。甲方行程如有调整,甲方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再行商定各项事宜。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每单次用车,以双方传真确认件为用车依据。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用车,如有特殊情况须在出发前五天通知甲方,若不提前通知,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车辆均为使用期在四年内的.新车,如有超过三年以上的车辆,一经查实,扣罚当期团队所有包车费用。乙方车辆各项保险齐全(含三责险、交强险、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乘客保险金额不低于50万元,乙方须提供甲方所需车辆缴纳各项保险证明的复印件。

六、乙方在车辆包用期内,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行车中出现的交通事故,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如因在包车过程中机件损坏而无法履行合同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驳客、投诉等)由乙方负责承担。由此造成甲方额外费用及不良影响的,应由甲乙方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驾驶员应提供安全、舒适、准时的服务,接送游客应比约定的发车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做好出车准备,准时发车。

八、向甲方提供“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卫生管理制度”及“驾驶员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备案,并按规定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九、甲方在包用车辆的时间内,应按车辆核定的座位上客,不得超载人员,不得影响驾驶人员的正常操作,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

十、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方应督促乘车游客配合乙方驾驶员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包用期内,驾驶人员的食宿由甲方负责安排,若甲方用车行程改变,此次包车价格经甲乙双方协调也要随之变动。

十二、费用结算方式:三个月结清费用。

十三、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五、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法人代表(代理人):

(签章):

乙方法人代表(代理人):

(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旅游行程

(一)内容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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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等人(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出境旅游合同

_________旅游(_____天___夜游)

甲方:_______________(旅游者)

乙方:_______________(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游程及景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出发时间:_______________;出发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结束时间:_______________;返回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供应标准

1.交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门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车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住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供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旅游保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导游服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团费总价_________元;发票号码:_______________。

六、组团旅行社或组团联合体

_____________________(许可证号l-sh-gn)。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附件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定合同前请仔细阅读。为了明确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旅游者参加国内旅游应知晓以下事项: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上的营业地址与实际营业场所应当一致。

二、旅游者参加旅游前应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在交纳费用后应要求旅行社开具由上海市税务局印制的发票。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可采用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三、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并及时通知旅行社。因代为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当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以免损坏或遗失。

五、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旅游行程;旅游者应尊重目的地的各种法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有关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

有关上海市房屋转租合同一、本合同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出租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

二、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规定,相互交验有关证件,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或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条款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等。其中,将承租房屋转租给外来流动人员,转租人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三、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应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办理登记备案,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五、本合同文本系市房是资源局和上海市工商局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制定的示范文本。其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转租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文本可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如有不明确的,可向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询问。

七、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八、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页签字、盖章。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租方(甲方):

受转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____(区/县)____路____弄(新村)__号__室的____(公有居住/非公有居住)房屋已(书面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书面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____(全部/部分)即__号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甲、乙双方同意附件(二)、(三)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赁证)(编号____)。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乙方承诺按____(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____(租赁合同/前一个转租合同)的租期。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转租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币)___元,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大写: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___角整)。

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应于每月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违约金。

4-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它费用

5-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等费用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均由____(甲方/乙方)承担。

5-2乙方负责支付的一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甲方或出租人要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日内应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币)____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在转租期间,乙方再转租房屋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8-2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转租期间不将该房屋承租权转让给他人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9-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合同编号:乙方(组团旅行社):签约地:

经办人:联系电话:服务监督:投诉电话:紧急电话:旅游局电话: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乙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乙方代订飞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旅游观光汽车费用;住宿费;餐费;非自费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导游服务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经营范围及经营许可证编码,旅游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饮安排及标准,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参考时间,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店名称,自费项目及价格,经办人及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内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须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2)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3)遵守合同约定,配合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风俗习惯。(4)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是指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可协议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由双方各承担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并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甲方;增加旅游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礼宾活动、交通堵塞、列车航班延误或取消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费用由乙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退还甲方。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行程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

11、在行程中甲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意外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伤病无法继续旅行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负担其医疗及其它费用。

12、当成团人数不足时,乙方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甲方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并就受让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团人数不足时,甲方既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条、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14、双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17条相关约定处理。

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团(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览等服务的行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赔偿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实际损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五、违约责任。

17、出发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4天或以上(按出发日期减去通知日之差计算,下同)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以实际损失赔偿。(3)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证据。

18、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10条约定的情况除外),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安排甲方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9、乙方擅自将甲方转自其他旅行社出团,甲方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甲方在出发后得知的,乙方应当按旅游费用的30%支付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20、甲方因不听从乙方及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2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经办人:。

出境旅游合同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的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旅游行程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旅游行程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境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言成乙方责任旅行的处理方式。

(九)“告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旅游行程

(一)内容

团号_________或在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

目的地国家(地区)及主要旅游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标准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餐饮标准_________

购物次数_________

团组总计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以上事项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格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回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综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言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费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如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对,依法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