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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协议(优质20篇)

时间:2024-02-17 14:56:03 作者:紫衣梦

合同协议是法律关系的载体,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协议范文包含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合同,涵盖了多个领域的常见合同模板。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法定代表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________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________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________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甲方的授权范围依据方便管理和投资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或甲方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确定。

第六条委托资产的投资政策和策略。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

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公司亏损;。

(2)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受委托方乙方拟定,报甲方董事会审议核实后确定,经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甲方的会计与审计。

11.1甲方会计政策。

1)甲方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甲方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事先征得甲方股东会的同意。

第十二条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披露。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5)本协议中的委托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独立于乙方;当乙方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状态时,甲方有权收回委托资产。

14.2甲方的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私募基金外包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为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已具备登记条件并可以取得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乙方作为国内大型的证券公司,已就为私募基金提供外包服务事项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本协议第四条甲方所选委托事项的外包服务能力,乙方同意以该等能力与经验为甲方提供相关外包服务。

3、甲乙双方已建立了互相信任的良好合作基础。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有关运作,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外包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约定的业务规定和技术规范。

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前言。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开展外包服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二)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或废止导致本协议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并视为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依照前述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做相应的修改,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及时以补充协议等方式对本协议进行相应变更或在协商后终止本协议。

(三)订立本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协议、本协议:指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基金: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

3、基金合同:甲方发行、管理的已经取得或者可以取得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并且委托乙方办理外包服务的基金产品合同。

4、基金管理人:指甲方(本协议委托人)。

5、基金托管人:指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与甲方签定托管协议为甲方改造、管理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的托管机构。

6、估值核算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的机构。

7、注册登记机构:指与甲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为其发行、管理的基金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机构。

8、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甲方签署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9、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10、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1、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1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13、______日:指交易、分红、申购、赎回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______+1日:______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5、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16、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17、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账户:指基金管理人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为基金在存管银行(或托管银行)营业网点开立的,用于存管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数据,反映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余额的变动明细,并记载基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为“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的银行账户。在第三方存管模式下,管理账户为证券资金台账的影子账户,其与银行结算账户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18、期货交易所:指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

19、期货交易编码: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申请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开立的,用于记录基金期货交易情况的账户。

20、期货结算账户: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规定为基金开立的、用于银期转账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可为托管账户或托管人协助开立的其他专用银行结算账户。

21、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经纪商为基金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账户。

22、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

23、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24、基金资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资产。

2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资产的价值总和。

2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28、____________元:指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9、存续期:指估值协议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30、认购:指在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基金委托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获取现金的行为。

33、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及委托外包的基金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二)甲方保证其已或将作为依据相关规定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本协议项下的基金产品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备案。

(三)甲乙双方声明并承诺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其各自有权决策机构的有效及充分授权,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四、委托事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决定,乙方为甲方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外包服务的具体基金、相应的外包服务范围及费率,由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由双方确认的《产品要素表》的相关约定执行,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中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适用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的约定,补充协议和《产品要素表》未规定的适用本协议的约定。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协助甲方为基金提供净值公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并配合甲方提供信息报送和披露中与外包业务有关的资料,同时协助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享有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所委托基金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外包服务;。

3、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基金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

6、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双方约定的外包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改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由双方协商确定外包服务范围、制订外包服务标准、监督外包服务执行等。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及外包服务委托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7、甲方对于本协议的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乙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本协议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8、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9、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10、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乙方提供外包服务业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并不时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记等有关基金外包服务业务的规则、流程、标准等,并履行相应的公告、通知等义务。

2、要求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据以进行基金外包服务的数据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3、乙方就本协议项下为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相关的工作成果,自始享有完整、独占并排他的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权。

4、甲方未能按乙方规定的业务表格按时、妥善地向乙方提供基金业务参数信息时,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提出的相关基金业务申请。

5、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相关基金外包服务费用。

6、乙方如为基金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促使基金的投资者或基金代销机构将资金存入乙方指定的专门为所负责的外包产品开立的资金募集账户。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自律组织要求的前提下,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的委托提供相应的外包服务。

2、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基金外包服务,真实反映基金具体情况。

4、向甲方按时传送有关基金外包业务的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及其他相关方及时核对服务结果。对于基金有关信息以及在外包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等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5、对于外包服务业务形成的有关资料,按国家政策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负有保密义务。

6、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尊重并平等对待甲方及基金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7、乙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的,应在本协议约定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募集账户内资金的安全。

8、乙方提供注册登记服务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乙方应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乙方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乙方按本协议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计算业绩报酬;乙方就其提供服务的成果应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为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收益分配、权益代理等服务。

9、乙方可以对甲方选择其他的基金中介机构事宜提供建议,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应由基金外包服务机构承担的义务。

七、外包服务细则。

(一)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服务。

(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

(三)注册登记服务。

(四)销售运营服务。

(五)估值核算服务。

(六)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服务乙方按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编制相关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信息披露的核对工作,具体要求及流程如下:乙方完成相关报告中净值表现、财务报告等章节,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模版,经甲乙双方及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确定后执行。

八、差错的处理。

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当错误被发现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对因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错误处理原则或相关方协商确定的方法由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相关数据的,由数据提供方进行更正,并就错误的更正向相关方进行确认。

九、暂停服务的情形。

(一)基金资产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乙方无法提供相关服务时;。

(四)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机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以及甲乙双方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规则变更,或由于基金委托人、托管人等第三方原因,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对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等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错误的,免除相关方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失。

十一、保密条款。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该等赔偿责任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十二、免责条款。

(一)乙方仅依据甲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基金合同提供服务,乙方无义务审核甲方提交或者转交的相关文件或者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对于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有效性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投资、资产等的风险、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无义务审核基金资产或基金委托人的资金来源、投向等是否合法,亦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甲方承担并负责基金委托人的适当性审查、风险揭示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并对其提供给乙方的材料承担完全责任。乙方仅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办理相关业务。

(四)甲乙双方约定提供资金监管服务的,乙方按照本协议“七、外包服务细则”中“(二)、募集资金监督管理服务”特别提醒事项中对其负责期间内的客户资金承担安全保管责任,除此之外其它一切客户资金安全事项由甲方及其它相关责任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双方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相关方应当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和其他当事人方的影响。

(六)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准确、有效和完整性,否则由此造成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本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由于其提供外包服务工作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和监管规定,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二)若由于本协议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由于双方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由于电讯、电力或行业主管部门等任何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基金数据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五)如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提供据以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数据材料,或者数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按时支付外包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相关服务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违反(包括提前终止本协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否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按提前终止年度应付外包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如该等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补足其差额部分。

十四、争议处理。

(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履行之目的,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并且不含其冲突法规范)管辖与解释。

(二)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争议,首先在争议各方之间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争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本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一)本协议生效的条件: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的修改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十六、本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三)一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的;。

(四)一方不再具备开展本协议项下业务资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服务期限本协议。

服务有效期一年。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到期之前三十日内就是否续约事宜进行协商。如双方均无书面异议送达对方,本协议可以年为单位自动顺延服务有效期,服务内容及支付方式不变,可不再另行签署续期协议。

十八、外包服务费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按照产品规模计提外包服务费用并支付给乙方,具体费率及承担方式参见作为本协议附件的具体的产品要素表及/或双方另行签署的补充协议。如按产品合同中的计提方式及费率计算的年费用不足____________万元的,则按每年最低____________万元收取。

乙方外包服务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九、转让与放弃。

(一)本协议对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均有约束力,并保证甲乙双方当事人及其承继人的利益。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将不构成也不应被解释为该方放弃该等权利,也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方以后行使该等权利。

二十、其他事项。

如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外包服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甲乙双方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相应修改本协议的内容和格式。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其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和诚信的原则下,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屋购买事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责任。

1、在委托期限内认真地为甲方尽快寻找适合甲方要求的房屋。

2、在委托期限内向甲方不限量地提供房源直到满意为止。

3、协助甲方同房屋出售人签订买卖合同等程序。

二、甲方责任。

1、不得与乙方介绍过的房主自行成交,否则乙方有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代理佣金。

2、不得将乙方提供的卖方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三、服务报酬。

如乙方为甲方寻找到合适的房产,甲方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0.6%作为委托费用,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违约责任。

甲方不得与乙方介绍过的卖方自行成交,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必须支付乙方本协议中约定的佣金。

五、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温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房产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年月日。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邮箱:

邮箱: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理操作在公司开立的证券帐户,户名:帐号:初始资金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从到为委托期间进行股票投资,投资方向全部为股票,权证,风险控制范围为,帐户为有偿服务。

2、甲方需为有稳定职业,信誉好的个人,机构,认可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对于确定的风险范围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自由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开立证券帐户,能够提供交易和行情系统。

3、初始投资资金不少于50万元,甲方需保证资金正当合法,中途追加资金另行计算。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己的资金密码保密,股票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所开立帐户的证券公司负责。

5、乙方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甲方不能随便更改帐户里面的所有操作项目,不得随意调拨委托投资资金(委托资金外部分不包括在内),否则视甲方违约,对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乙方概不负责,甲方且必须支付乙方资产管理费用1%做为时间补偿。

6、对于帐户中的资金,只有甲方有权支取,但在合同期间需要与乙方协商,除非出现合同条款中的自动解约事项。

7、甲方必须将帐户和交易密码告诉乙方,不含资金密码,以便乙方下单操作交易。乙方在合同期间,可以更改交易密码,但甲方每月有权查看帐户一次。

8、甲方不得将帐户中的操作信息提供给他人。

9、乙方在操作期间不得做出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投资需保持代理帐户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平性。

10、收益分配模式甲方可选择如下:

1、固定类:收益10%以上部分按照甲方70%乙方30%。少于10%将不收取费用。

2、浮动类:当风险控制在1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60%,乙方40%。

当风险控制在10%---2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0%,乙方30%。

当风险控制在20%--30%以内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75%,乙方25%。

当风险控制在30%以上时,按照收益10%以上甲方80%,乙方20%。

注:收益都是帐户原始投入资金的总收益,发生约定风险以外部分,甲方可自行解除和约,且乙方补其风险约定差价部分,合同期间总收益低于10%将不分配利润,每半年收益超过10%以上结算一次,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分配利润存入乙方指定银行帐户内。

11、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亏损,乙方将不负责,参考证监会的说明。

1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并本着本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法》通过当地人民法院仲裁执行。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就开始施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

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建立促进经营机构规范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类私募基金的统一监测系统。

第六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第九条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第十一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二十条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19年。

第二十七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管理信息系统。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情况,及时提供私募基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投资者投诉,进行纠纷调解。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

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第四十条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攻略

引导语: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攻略,欢迎阅读!

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当前备案的实践操作,私募基金(不区分股权或证券等)要求两名从业资格的高管即可。且若在提交法律意见书时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的,不妨碍提交备案申请,但要承诺在2016年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否则,根据我们的理解,在其他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协会将可能予以通过备案,但会限制基金管理人发行产品。(依据 2016年3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在上海举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告政策培训》时,主讲人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会员部主任董煜韬指出“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目前高管人员尚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仍可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后首发产品;但高管人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从业资格,法律意见书中对于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情况及考试报名情况等如实披露即可,可发表保留意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通过相关认定获得从业资格。(1)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c.从事经济社会管理工作12年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d.在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从事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12年及以上,并获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

(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由所在机构或个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1)个人资格认定申请书;(2)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相关证明材料(1)符合上述条件a的,需提交参与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 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2)符合上述条件b的,需提交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明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3)符合上述条件c的,需提交有关组织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4)符合上述条件d的,需要提交相关资格证书和两份行业知名人士署名的推荐信,推荐信中应附有推荐人职务及联系方式。

资格认定委员会构成及工作机制:资格认定委员会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不含非会员理事)、监事及私募基金相关专业委员会委员构成。每次从上述委员中随机抽取七人组成认定小组,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以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参与资格认定的表决人、推荐人及资格认定结果将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同时,为落实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从专业化经营和防范利益冲突角度出发,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可能存在冲突的业务、与买方“投资管理”业务无关的卖方业务以及其他非金融业务。

根据公告要求,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称中增加“私募”相关字样,但目前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下一步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和名称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即在工商信息变更完成之后,再在协会网站上,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同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协会考虑到近期各地相关工商注册政策处于调整期,为不影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需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经营范围和名称不符合协会相关自律要求,同时确出于客观原因无法进行相关工商变更的,申请机构应书面承诺不开展与本机构所从事的具体私募基金业务类型无关的其他业务,并承诺待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可正常办理后,将及时完成经营范围和名称变更,并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及时更新变更后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诺情况应如实告知相关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有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如实告知其投资者。

公司法已经取消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基金业协会的公告,作为一个自治协会的非规范性文件,更不会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协会一直没有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特定金额以上的资本金才可登记的规定。但作为必要且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根据备案的实践,一般能覆盖公司正常运营六个月以上的资本即可。

公司实缴出资证明应为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证明,包括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的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

但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不足100万元或实收/实缴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等规定制定并上传相关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公司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公司关于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公司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与审核制度》、《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宣传推介与募集管理制度》、《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公司员工个人交易制度》。

此外,在法律意见书中律师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出具意见。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现有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难以完全自主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该机构可考虑采购外包服务机构的服务,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专业服务。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若存在上述情况,请在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同时提交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协议意向书。在提交法律意见书之前,经办律师应当与托管机构作尽职调查的访谈笔录。

2016年4月份时,基金业协会在培训答问时,曾表示多项变更要分别提交法律意见书。这次,5月27日基金业协会解答时做了更正,“若同时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变更事项相互关联的,可以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法律意见书中应说明相互关联的情况,并分别就提请变更的各类事项逐项发表意见。”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由此在发生或完成重大事项变更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协会提交报告,包括法律意见书等。

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协议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乙方: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1、甲方以其多年从事金融服务行业所拥有的投资基金管理、国内国际投融资运作、金融产品策划销售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客户资源为依托,为甲乙双方合作发起的私募基金组建基金策划、管理运作专业团队,负责基金的策划、设立、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金融产品策划及法律事务服务。

2、乙方依靠其从事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及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筹备费用及种子基金,与甲方合作成功设立、运作本基金。

3、由乙方推介项目、提供种子基金和基金销售募集工作,甲方负责基金的策划、协助乙方进行基金的募集工作及基金后期管理工作,向社会召集不超过_______名个人或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作人加入本合作企业,每年按约定支付给合作人固定投资回报,即达到种子资金放大的效果。

4、在基金存续期间,甲方依协议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绩效费等费用。

第二条、基金设立与运作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1、基金名称:________________基金(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名称为准)。

2、基金规模:人民币________亿元(以最终实际募集到的金额为准)。

3、基金存续期限:________年。前________年为投资期,之后为延续期,经合作人同意最多延长________年,延续期内可申请转让。

4、甲乙双方成立投资合作企业针对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项目,设立发起基金,并对基金共同管理,共享盈利。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职责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乙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本协议并承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2、乙方为保证本基金的成功发起设立,共提供相当于发起基金规模________%(待定),即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_万元的资金作为种子基金,乙方出资种子基金________万元,即占基金规模的________%,注入双方成立的合作企业,作为在日后具体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种子基金出资,以便基金的募集、运作等工作,并以此在基金的未来收益中得到比其他合作人更高的分成收益。

3、甲方根据《公司法》、《合作企业法》、《信托法》、《证券法》、《基金法》及《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起草基金设立所需基金内部治理方案、合作企业合作协议、基金产品说明书、产品推介书。

4、由甲乙双方召开基金推介会,向社会定项招募________名合作人,成立________投资合作企业共同出资投资乙方项目。

5、甲乙双方应本着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忠实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职责,有效地整合各类资源和渠道以开展基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尽最大努力保证本基金运作成功。

6、乙方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一次性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筹备费用人民币________万元,在本协议签订的________个工作日内打入双方指定_______投资合作企业共管账户,此笔款项用于注册合作企业、投资基金的策划、筹备等基金前期运作费用的支付,甲乙双方将对此笔资金进行共管,根据基金募集发起的需要进行有计划的使用。

7、甲乙双方认可彼此作为本基金设立的唯一合作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处理本基金募集和管理的相关事宜,一方不得跳过另一方与其推介的基金和投资者直接洽谈合作。

第四条、费用说明甲乙双方针对该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事宜收取基金管理费、种子基金收益、基金绩效费。

第五条、保密条款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风险提示:

合同的约定虽然细致,但无法保证合作方不违约。因此,必须明确约定违约条款,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则能够以此作为追偿依据。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

2、甲方募资成功,乙方不得拒收本资金,否则甲方将没收乙方前期运作的策划、筹备费用。

3、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如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双方实际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请签字地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甲方:。

乙方:

合伙人:

合伙人:

本募集资金管理协议(下称“本协议”)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与本协议附件中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鉴于:

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不委托金融机构托管,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自行管理。

现全体合伙人就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不委托金融机构托管及基金募集资金账户开立、会计核算、资金清算、资产估值、资产保管、交易监督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之相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1.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划拨;。

(2)根据本协议和基金文件的规定复核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计算和分配情况。

1.4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缴纳出资;(2)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1基金财产。

(1)基金财产是指基金管理人保管的募集资金以及基金存续期间及清算期内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得的并存放于募集资金账户的现金资产。

2.2募集资金的交付。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基金所募集资金缴付之日将实缴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列明全体合伙人交付的资金金额和相关文件资料,基金管理人确认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并在金额无误后加盖基金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至全体合伙人,视为基金募集资金交付完成。

三、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1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募集资金账户。募集资金账户开通网银查询功能、电话银行及回单打印功能。基金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管理费用、支付基金份额利益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募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存款利率按同期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

账户户名:开户行:______。

账号:______。

3.2募集资金账户仅限于基金使用和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3募集资金账户的预留印章类型和保管遵照以下方式:

募集资金账户预留基金公章或财务章,预留印章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四、募集资金账户的资金划拨。

4.1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的用途。

募集资金账户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向各合伙人划拨基金份额利益并在终止清算后向合伙人分配基金财产、按照基金文件的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用途。

4.2本协议项下募集资金账户资金汇划可通过柜台处理或网上银行。

4.3支付基金份额利益。

基金份额利益的分配原则:按照基金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条款及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将各合伙人利益从募集资金账户支付至各合伙人的银行账户。

五、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5.1本协议生效需满足以下条件。

5.1.1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5.1.2基金成立并生效。

5.2本协议终止。

5.2.1终止日为下述日期的先到之日:

(1)本协议生效日起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3)在未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终止,并由基金管理人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余额划入各合伙人账户之日。

5.3其他。

5.3.1本协议未尽事项将另行签订操作细则或备忘录,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操作细则和备忘录等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通知、报告、函件等书面文件,均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3.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伙人各执一份。

此页为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协议签署页。

甲方:。

乙方:

合伙人:

合伙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私募基金托管协议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

乙方: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是一家注册于天津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乙方是一家注册于北京的投资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发挥双方各自优势,共同发展创业投资分享中国经济增长成果,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获得甲方股东会批准后,就甲方将资产委托给受委托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上下文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当具有以下含义:

1.1“甲方”指股权投资基金(天津)合伙企业。

1.2“乙方”指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3“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1.4“委托期限”指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甲方委托受托管理人经营管理其名下全部资产的期限。

第二条委托事项。

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将名下的全部资产委托乙方在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权限内进行管理经营。

第三条委托期限。

3.1甲方将其名下全部资产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期限为十年,自甲方成立之日起计算。

3.2甲方、乙方除出现第15条情形外,不得擅自终止委托管理关系。

第四条委托资产。

4.1委托资产的范围。

委托资产是指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其名下的全部资产,以及甲方存续期间资产的增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拥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券等。

4.2委托资产的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甲方授权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指定委托管理银行开立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用于存放委托管理的所有现金资产。甲方资产人民币一般结算账户,与乙方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委托资产账户相独立。

4.3委托资产的处理。

委托资产应独立于乙方的资产,由乙方根据甲方的章程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处置。

第五条委托资产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权限。

5.1管理范围。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管理委托资产,开展投资交易。

5.2管理权限。

乙方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开展管理活动。

6.1投资目的。

委托资产的投资目的是依托专业化投资管理,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为甲方减少和分散投资风险,保护甲方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6.2投资范围。

委托资产主要投资于非上市高成长性的企业;在充分论证前提下通过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方式认购上市公司股份;投资于政府立项的收益较为稳定的项目;在充分论证、严格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闲置期可进行有稳定回报的短期资金运作。具体投资项目以甲方授权为准。

6.3投资方式。

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投资形式以普通股为主,可辅以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形式。

6.4投资业务流程。

6.4.1项目来源:由乙方负责项目的收集、汇总。

6.4.2初步调查:乙方根据公司的投资原则,对收集到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按《项目初步调查制度》要求开展初步调查。

6.4.3项目初评:乙方根据项目初步调查结果召开项目初评会,所有项目必须通过项目初评会方可正式立项。

6.4.4项目立项:项目通过初评后,乙方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尽职调查小组。

6.4.5尽职调查:项目通过初评和立项,乙方成立项目尽职调查小组,尽职调查小组。

及时提出尽职调查方案。尽职调查小组按乙方有关尽职调查的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6.4.6项目论证:乙方根据公司投资原则和《项目评审制度》等要求,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评判项目的投资价值和存在的风险,同时提出投资方案框架股权比例、价格等。

6.4.7项目谈判:项目经过论证通过后报乙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乙方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乙方与项目方进行价格等投资条件谈判。

6.4.8补充调查和审计:完成初步谈判后,根据论证会提出的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形成补充调查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与调查,并出具审计报告。

6.4.9乙方决策:乙方召开项目听证会,并根据补充调查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方案,形成最终股比、价格、治理结构等投资方案;项目通过听证会,乙方展开与项目方的细节谈判。乙方在投资决策前应取得被投资单位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书面确认投资入股条件。

6.4.10投资决策权限:公司对外投资的所有项目均须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

乙方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协议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甲方利益为前提,科学的保护管理投资的收益,规避化解管理投资的风险。

6.4.12签订与投资:乙方作出初步投资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正式投资决议,乙方聘请法律顾问协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件;乙方总经理最终审定后代表甲方与项目方正式签定投资合约;乙方根据投资合约实施投资。

6.4.13风险控制:乙方设立风险控制总监,对投资业务中的调查活动、法律审查、财务审查、投资协议条款审核、投资方案实施及投资后的项目动态管理进行全面监控。

6.5投资标准。

委托资产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

2)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突出的行业地位及良好的商业模式;。

3)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竞争力;。

4)具有高素质、高效率的经营管理队伍;。

5)具有稳健的成长性;。

6)产权明确、治理规范、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

7)股权价格合理;。

8)有固定收益的重点项目及债股投资等。

6.6投资动作限制。

委托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以委托资产直接从事股票和金融衍生工具炒作;。

2)从事可能使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以委托资产质押、抵押为甲方自身债务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4)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七条委托资产估值。

7.1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委托资产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7.2估值基准日。

每年末最后一日即12月31日(公历)为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的基准日。

7.3估值方法。

7.3.3委托资产中,未上市债券及银行存款以本金加计至估值基准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7.4估值对象。

甲方依法拥有的股权、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7.5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委托资产负债后的资产金额。

7.6估值程序。

委托资产的估值由甲方聘请与乙方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托资产的托管银行复核确认。估值与甲方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7.7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委托资产价值时。

第八条甲方费用。

8.1甲方费用的种类。

1)乙方的管理费和托管银行的托管费;。

2)委托资产进行股权交易和证券交易等活动的交易费用;。

3)甲方借贷融资的资金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手续费等);。

4)甲方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费用;。

5)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费用和律师费用等;。

6)与甲方公司运作相关的杂费等,具体事宜的费用由甲方董事会批准确认。以上费用除乙方的管理费和银行托管费外,均需在甲方董事会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发;如有超出预算部分均需上报甲方董事会批准或追加确认。

8.2甲方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乙方的管理费。甲方应于公司设立5日内向乙方支付全年管理费,此后每年的管理费在上年度计提满一年时支付。每年管理费按注册资本的2%计提。

2)托管银行的托管费。支付方式及计费用方法依甲、乙方和托管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办理。

3)本条1所述的2)-6)项费用按费用实际发生金额支付,列入当期甲方费用,并由甲方自身承担。

8.3不列入甲方费用的项目。

乙方因处理与委托资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甲方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税收。

10.1委托资产收益的构成。

委托资产收益是指基于甲方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而使委托资产发生的全部增值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资产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委托资产买卖股权和证券的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10.2收益分配原则(收益奖励分成)。

根据国际惯例,委托资产收益按照以下顺序分配:

(1)弥补公司亏损;。

(2)按出资比例返还公司股东本金;。

(3)归还本金以后的超额收益按2:8比例进行分配,即受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

20%,委托方享有委托资产收益的80%。

10.3收益分配方案。

(1)委托资产的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委托资产收益的范围、委托资产收益、委托资产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11.1甲方会计政策。

3)甲方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甲方独立核算,委托乙方聘请专业人士独立建账、会计核算;。

5)乙方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甲方会计报表。

6)甲方董事会每年与乙方就甲方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11.2甲方审计。

1)甲方董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甲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2.1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

乙方应制作委托资产运作的年度报告,并在下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30日内向甲方董事会报告。

年度报告应按有关的要求编制,并反映委托资产在报告期间所有重大事项。

12.2临时报告。

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甲方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董事会。

1)委托资产发生亏损;。

2)乙方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

3)乙方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一年内变动达30%以上;。

4)委托资产所投资的公司出现重大事件;。

5)乙方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决定申请破产或者被申请破产;。

6)所投资有关公司出现重大关联交易;。

7)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8)乙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载事项;。

9)其他有可能使甲方股东权益受到影响的重大事项。

12.3委托资产净值报告。

委托资产净值每年须向甲方董事会报告,该报告在每年年末即12月31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在委托资产估值完成后10内作出。

12.4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

12.5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委托资产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委托资产净值报告、委托资产投资组合报告等报告文本存放于乙方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内甲方股东可免费查阅,乙方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其向甲方董事会提交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3.1乙方的权利。

1)管理经营委托资产;。

2)获得委托资产管理费和委托资产净收益奖励分成;。

3)代表甲方在委托资产所投资的项目中行使股东权利;。

5)本协议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3.2乙方的义务。

1)在受托管理期间,以谨慎忠诚、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6)接乙方董事会的监督;。

7)按规定计算并向甲方董事会报告委托资产净值;。

8)因经营其他甲方资产和自有资产产生的债务,不得从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产中支付;。

9)严格按照甲方《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泄露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1)按规定向甲方或其股东分配委托资产收益;。

12)保存甲方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3)参加甲方清算小组,参与甲方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4.1甲方的权利。

1)获取委托资产的收益;。

2)监督乙方运作委托资产的情况;。

3)获取甲方有关的财务资料;。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进行审议;。

1)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2)按约定支付乙方管理费和有关奖励分成;。

3)以委托资产为限对投资风险及亏损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的退任。

15.1退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主动提出退任的;。

2)乙方丧失管理能力的;。

3)乙方清算、破产的;。

4)乙方严重违背委托管理协议并造成巨额损失的。

15.2乙方的退任程序。

甲方董事会提名新任管理人;被提名的新任管理人经甲方股东会通过后,并经书面通知乙方后,新任管理方可继任,乙方方可提任;新任管理人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委托资产托管银行核对资产总值。

第十六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本协议需经双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或解除,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纠纷的解决。

17.1对于本协议或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17.2如在发生争议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按下列第__1、2__项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事项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附则。

18.1本协议所称“以上”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18.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对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18.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8.4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两份,交托管银行两份,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管理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私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转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控投资管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发行“________二号私募基金”(具体名称以产品备案证书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总规模。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基金份额代持协议》,约定由甲方代乙方持有基金份额________万份,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就该《基金合同》项下基金份额及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作为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的全权代理人,转让《基金合同》项下全部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予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等转让。

2、甲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各《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等)交付乙方。

3、甲方的保证:

(1)甲方保证,甲方是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具有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甲方保证,签署、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

4、乙方的保证:

(1)乙方保证,因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乙方的合法财产。

(2)乙方保证,其签署本协议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权益。

(3)乙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性文件,也未违反对其或其财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及安排。

(4)乙方保证其本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

(5)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不就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签字日之前收取转让标的对应基金收益的权利)以任何理由以任何形式向受托方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

6、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基金的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已对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持有基金份额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

7、乙方通过受让《基金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加入基金。

8、乙方应就受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小写)。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转让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9、转让本协议第1条约定之转让标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缴纳基金份额及对应权利义务转让手续费元,由承担。

10、甲方和乙方确认:基金管理人在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分配的基金收益均归乙方所有,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权对该等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本协议签字之日以前分配的基金收益归原《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份额受益人所有。

1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________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壹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基金管理人备案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签署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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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乙方: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私募基金产品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

基金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基金的销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的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以合理的方式和时间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或自行销售同一个基金产品。

(5)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及时向乙方及基金投资者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基金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基金的特点等。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

议中的约定通过乙方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甲方提供的业务规则、资料等,制定业务流程,独立确定乙方的销售策略、销售网点安排,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3)对因甲方责任而给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销售基金产品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产品。

(6)对因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受甲方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情况进行的合理监督。

(3)乙方应该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基金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基金投资者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或相关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约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基金产品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投资者身份识别等反洗钱义务。

(8)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提供持续服务。

(9)在签订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前,并对基金投资者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进行充分了解。

(10)对因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乙方的过错而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及甲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1)乙方同意担任甲方基金的销售机构,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代理关系。乙方独立销售基金产品,独立承担销售行为的一切法律后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基金投资者、委托财产或甲方损失时,乙方应独立地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因其不再作为本基金销售机构而免除。甲方不对乙方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建立健全的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基金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可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3、在初始销售基金前,甲乙双方应保证有充足的时间供基金投资者审阅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的内容,乙方应指派专人向基金投资者做出详细的基金说明;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积极配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基金。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基金的投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5、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基金宣传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双方应保证宣传资料与备案资料的一致性。

6、甲乙双方在基金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乙方负责基金合同/合伙。

协议的发放、签署及回收。乙方应在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生效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投资者签署的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等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留存一份备查。

2、资金交收。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指定一个基金产品销售资金的结算账户,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代理销售费用等,甲乙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皆通过此账户办理。如乙方变更账户信息,应及时向甲方出具正式盖章函件说明更新后的账户信息。

3、客户服务。

(1)甲乙方应建立完善的、专职的客户服务部门,明确并执行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流程,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程序等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业务资料的保管。

1、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料是指甲乙双方在为基金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数据、各类涉及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

2、基金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表等书面资料,由乙方依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资料保管规定妥善保管,并在甲方有合理需求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给甲方。

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4、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少于行业标准或主管部门规定的年限。

(一)代理销售费用应以乙方销售的基金份额对应的本金金额为基数,年销售费用费率(以下简称年销售费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资期限为1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2、投资期限为3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3、投资期限为6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4、投资期限为9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5、投资期限为12个月的销售费用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6、投资期限为18个月的年销售费率为:

年销售费率=年化发行成本-预期年化净收益。

注:年化发行成本为15.5%;。

预期年化净收益参照各基金募集说明书计算。

(二)甲方应在该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销售服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以确认乙方销售该基金的情况,乙方应在收到次日予以确认。双方确认后,甲方应在基金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销售费用。

乙方基金销售费用结算账户:

账户户名: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做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和无保留。

(一)双方拥有完全的权利和被授权订立并履行本协议。

(二)双方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三)不实施任何可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和商誉的行为。

(一)代理销售协议的修改。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市场发展需要和监管部门要求,需变更本协议及附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有权机构撤销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若甲方违反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募集说明书和本协议,严重损害了私募基金、基金投资者或乙方的利益,经乙方提示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改正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三)解除本协议的程序和要求。

1、甲乙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的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原因。

2、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协议,应以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为原则与另一方积极磋商协议解除的善后处理事宜。任何一方应在其义务范围内,诚信配合另一方做出的合理处理方案的执行。

3、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但双方已经就具体的基金签署补充协议的,仍须就补充协议履行至相应的基金清算后。

(四)代理销售协议的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1)乙方不再具备基金代理销售业务资格;。

(2)甲方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管理的基金;。

(3)乙方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由其他代理销售机构接管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

(4)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5)其他导致本协议终止之事项。

2、协议终止的后果。

(2)协议终止后,双方应本着为基金及基金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3)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或补充协议已经产生的债权、债务。

(一)保密信息指与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有关的,由提供方向对方以书面、电子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载体提供或披露的由提供方开发及(或)持有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其他。

双方应谨慎尽责,保守机密,并应尽其所能防止任何第三人以不法手段盗取或获取保密信息,或以任何方式复制保密信息。

(三)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协议,本协议的中止、终止或失效将不会影响本保密条款的效力,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基金、基金投资者、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一方承担了按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应由另一方承担的责任,该方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四)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甲乙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必要的取证工作。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九条、通知。

(一)各方同意,各方的联络及通讯方法以各方的下列相关信息为准: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后第5日;。

3、传真:收到成功发送确认后的第1个工作日;。

4、特快专递: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4日。

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一)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签订地:

签订日:年月日签订日:年月日。

私募投资框架协议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互助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操作甲方所出资金额用于投资资本市场(股票、基金、期货、风投等),由乙方全权管理,在操作上具有完全独立的决策和执行空间。

二、甲方出资金额封闭期为一年,起始时间________截止时间________。

三、甲方出资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四、风险承担: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承担风险。

五、利益分配:甲方将获取年利润收入____%。

六、协议的终止:甲方所出资金额封闭期为____年,为便于乙方操作和安全启动交易,资金从签约日期起____年内禁止出金,半年后如非甲、乙方本人身体健康方面的原因,应尽可能的不出金;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必须终止合同的,则按照事情真实情况而再行商谈,可作考虑。

七、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条款自签订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八、为了尽量保证投资安全,出资方和管理方责任人应互换身份证复印件和出示近照。

甲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精选_

第1页共12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尽可能防止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进一步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主要措施,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公司应建立高效运行、控制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的经营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保证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得以实现。

4.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开展。

5.维护公司的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第四条。

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第2页共12页。

具有权责进行监督。采用合规风控评价机制,从风控入职至离职,采用公司极高人才资源管理标准。

3.权责匹配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公司在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时,必须确保风险管理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一致。

5.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种经营风险的控制。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交易、基金会计、电脑信息、研究策划等存在依法规要求部门,在物理和制度上进行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实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具体措施包括岗前教育,岗中驾驭,保密协议等。

7.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风险来源与分类。

第五条风险来源于公司管理及各部门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相应地,风险控制应涉及到公司管理及每一个部门的各个业务岗位。每个员工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都要发挥规范职责履行、行为监督作用。

第六条。

公司经营中的风险,从规章制度及实际运营总结来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风险:管理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人员流失风险等。

1.管理风险是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规范、不科学,缺乏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

第3页共12页。

和管理议事规则、健全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等因素造成的风险。对于管理风险,公司必须在议事、决策等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决策。各组织机构必须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交流,同时互相监督,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作。

2.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大幅度波动导致基金资产可能遭受的损失。可进一步分为投资研究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交易风险和交易指令风险等。对于投资研究风险,公司在制定投资项目前,必须经过科学合理的分析,确保项目有预期收益;对于投资决策风险,公司完善投资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防止盲目决策;对于投资交易风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制度,确保投资交易合法、安全进行;对于交易指令风险,公司实施书面指令方式,所有涉及公司利益的文件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部门与部门之间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传达相关指令,各部门需配置专门人员收发指令。

3.流动性风险是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以应付投资者支付要求的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需要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努力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4.合规性风险是指公司运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契约有关规定的风险,出现此类风险,有可能导致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关系到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格与公司声誉,是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加以严格控制的风险。

5.操作风险是公司各部门或者业务各个环节在操作中,因人为因素或管理系统设置不当、违反操作流程等造成操作失误而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电脑系统故障等。

6.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行为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风险。

7.人员流失风险是指对公司业务运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人员离开公司,从而。

第4页共12页。

给公司业务发展带来影响的风险。

8.其他外部风险,例如,金融市场危机、政府政策、行业竞争、灾害、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这些外部风险一般来说对整个行业都产生影响,防患这些外部风险的主要手段,依然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

第四章内部风险控制体系。

第七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含与风险控制相关的各种因素,主要提供风险控制的架构和规则。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可有效加强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牵制力,提高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

第一节。

架构。

第八条。

内部风险控制架构涵盖公司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公司实施顺序递进、权责明确、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九条。

第一道监控防线:各职能部门经理负责,一线岗位以双人、双责为基础的监控防线。直接参与资金、电脑系统、财务会计等业务的重要岗位,要尽可能设置双岗,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要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实行双人负责的制度,出现问题,部门经理和具体经办人均要承担责任。各部门的经理要对发生在本部门岗位职责内的问题负全责。

第十条。

第二道监控防线:在总经理领导下,各相关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监控防线。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在关键部门和重要业务之间要有书面凭据的传递制度,相关人员要在书面凭据上签字并加盖时间戳记。

第十一条。

第5页共12页。

于其他业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检查和及时反馈,并独立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审阅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及相关文件,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完善,确保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步进行,必要时还可聘请国内外中介机构和专家给予评估、咨询;在特殊情况下,在上报执行董事、监事的同时,依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权,可以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第二节。

规则。

第十二条。

内部风险控制规则是公司为实现风险控制的目标,建立的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监察稽核制度。这三部分制度是相互对应、相互钩稽、相互制约,各自负责的关系。内控制度是汇集各项管理制度中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管理制度的制定提出风险控制方面的要求,管理制度要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而监察稽核制度又是与内控制度相对应,检查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的。他们各自由公司不同的管理阶层和部门负责,避免了内部人为控制和流于形式。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制度和各部门业务规章制度组成,是各部门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所要遵循的业务流程和规则。它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公司总经理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制度是各部门所要满足的各项业务风险控制要求及其具体解决措施的汇集。它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保密制度、授权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由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

第十五条。

监察稽核制度是检查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要求,它由合规风控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合规风控负责人负责审阅和批准修改,并向公司股东会报告。

第6页共12页。

第五章。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第一节。

管理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内控优先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的决策,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同时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合规风控部在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节。

基金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投资研究风险的控制措施吸引高素质投资研究人才,定期进行培训,要求投资研究报告依据详实资料,并尽量进行实地研究等。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风险的控制措施。

(3)投资经理对有价证券的投资,要在遵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投资原则和授权权限下,依据投资研究报告进行,并对投资个股进行跟踪、研究。

第十九条。

投资交易风险的控制措施。

(1)事前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投资经理的投资权限;

合规风控部,确保各种投资比例限制符合法规及基金契约。

第二十条。

投资指令风险的控制措施。

(1)规定只有投资经理(或其书面授权的助理)才有权下达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指令;

(3)明确投资经理必须对其管理的基金运作中涉及的投资行为负责,并需要对偶然发生的投资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措施。

(1)根据基金契约关于资产流动性控制的限制,保持现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一定比例;

(2)定期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资产流动性进行评估,监控基金资产流动性变动情况。

第四节。

合规性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合规风控部,对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过程中的遵规守法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及时、准确地发现问题并提出警示,最大限度降低公司和基金的违规风险。

第五节。

操作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越权违规风险控制。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8页共12页。

第二十四条。

(3)实行凭证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凭证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电脑系统风险的控制措施(1)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2)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3)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4)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5)建立数据备份制度;(6)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六节。

人员流失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人员流失风险的控制措施。

(2)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第七节。

职业道德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职业道德风险的控制措施。

第9页共12页。

(1)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员工职业守则》中的有关规定。员工的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2)根据不同的岗位和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明确各个岗位对保证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规范各自的行为。

第八节。

其他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金融市场危机等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管理层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司发展战略等。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谨慎选择第三方、实行资信调查、完善代理合同、明确双方业务数据交换及资金划转规则及违约责任,要求第三方定期实行独立审计等。当第三方违反约定或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组织更换第三方的工作。当第三方出现破产、清算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规采取措施将投资者损失减少到最小。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的保障。

第三十条。

为保障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必须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建立员工自律承诺制度、持续检验制度、违规报告程序和纪律处分制度,并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每个员工都必须根据自身业务范围签署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书,保证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竭诚为基金投资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

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修改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

第三十三条任何员工发现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或者预见到将要发生的违规事件,应及时报告给自己的上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部。如涉及上级主管违规的,可报告更高一级主管或直接报告合规风控负责人。

上级主管应在接到举报后当日,通知合规风控部开展调查,并由合规风控部确定是否属于严重违规事件。严重的违规事件定性后要在两小时内迅速上报公司总经理,并组成相应调查小组。所有违规事件均需报风险控制委员会,严重违规事件的情况及处理结果需由合规风控部上报股东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纪律处分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可共同执行也可单独执行。经济处罚有扣发工资、奖金和赔偿损失,行政处分分为四级:警告、降级、辞退和开除,如情节特别严重、触犯法律还可以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部门经理、合规风控部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拥有处分建议权,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有处分的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逐步在高管人员、部门经理和投资经理等岗位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即上述人员只要确实违背自身签署的行为规范自律承诺,不论是否受到其他处分,均须首先引咎辞职。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配套的电脑监控系统和信息系统,设置交易预警、限制程序,从硬件上控制各种投资风险和违规操作行为,保证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确保内控程序和报告程序的有效、真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公司内部执行的情况对本制度作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页第11页共。

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页第12页共。

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精选_

1.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富舜投资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3.深圳民森投资有限公司。

27.深圳市康曼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33.上海耀之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类)。

34.天津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中关村三川(北京)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6.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3.北京君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44.国药集团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no.2。

北京中城赋比兴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紫荆华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淡水泉(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懋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弘毅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合伙)。

深圳市盈信瑞峰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长青藤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o.3白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未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君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毅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赤子之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森瑞投资有限公司。

私募协议书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手机号码:公司电话:

通信地址: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真诚、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自有资产全权委托于乙方进行投资管理。乙方可将甲方资产投资于期货、股票等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委托资产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

开户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始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使用中文大写)。

经双方协商约定在年月日到年月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账户进行有偿代理操作。

一、开户:

1、甲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甲方需在乙方指定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交易账户。

2、起始资金量不得少于十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资金合法性由甲方保证。

3、甲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调拨密码保密,账户资金安全由甲方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托管银行等金融机构负责,由甲方疏忽泄密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乙方不负有任何责任。

二、交易:

1、开户后甲方把账户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即从券商转银行和从银行转券商的资金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未与乙方协商不得擅自更改交易密码。

2、乙方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但本协议执行期间除为乙方提供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擅自出入金。

3、乙方操作甲方账户期间,拥有完全独立的下单买卖操作权,甲方不得再操作委托账户或委托第三方操作账户。

4、甲方务必对乙方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品种、买卖方向、持仓比例等)及相关交易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务必对甲方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5、甲方有权在任意时间了解账户资产状况。

6、甲方不得对账户内资产设定质押。

三、风险责任:

任,双方根据协议终止之日账户内资产状况依据利润分配条款进行利润分配(不可抗拒因素的定义参照相关法律法规)。

2、乙方承诺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将协议期内亏损控制在起始资金的25%以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当协议期内委托账户的亏损在起始资金25%以内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期委托账户的账面亏损达到起始资金25%以上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对超出25%以外部分的亏损,乙方负责赔偿。以此来保证甲方最大亏损在起始资金的25%。

四、利润分配:。

乙方坚持赔小赚大,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所以甲方资金可能有时会保持不变,有时会获得较大收益,但也不排除短暂亏损可能。利润分配的具体事项如下:

1、甲方起始资金整体获利10%以下部分,乙方不参与利润分成;

2、获利10%到50%部分,乙方收取获利部分的30%分成;

3、获利50%到100%部分,乙方收取获利部分的40%分成;。

4、获利100%以上部分,乙方收取获利部分的80%分成。

举例:100万资金,整体获利150万。其中起初获利的10万不参与分成,获利10万到50万之间的40万利润乙方收取30%即12万分成,获利50万到100万之间的50万利润乙方收取40%即20万分成,获利100万到150万之间的50万利润乙方收取80%即40万分成。

利润分配时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5个工作日内结清。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另行商议。

五、协议的起始和终止:

1、本协议在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3、出现以下情况,自该情况发生之日起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1)甲方擅自出入金;

(2)甲方或第三方擅自操作账户买卖;

(3)甲方擅自更改交易密码;。

(4)甲方对账户内资产进行质押;

(5)甲方单方面强制提前终止协议;

(6)除不可抗拒因素之外,账户总资金亏损超过25%;

(7)非乙方原因账户无法正常登陆;

(8)不可抗拒因素出现。

出现上述情况(1)(2)(3)(4)(5)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此时若出现账面亏损,不论亏损比例为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账户整体盈利的80%归乙方所有,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出现上述情况(6)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出现上述情况(7)(8)协议自动终止,此时若出现账面亏损,不论亏损比例为多少,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账户盈利按照利润分配条款结算,自协议终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清。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私募协议书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除此之外,甲方不接受乙方办理其它业务的传真申请。

二、乙方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机构投资人。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赎回申请。

五、乙方单笔赎回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赎回后其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不得少于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若赎回后交易账户余额不足_______________份基金单位,甲方将视乙方自动赎回交易账户的全部余额,并对乙方该交易账户的余额做全部赎回处理。

六、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甲方的传真、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见附件,如有变化,甲方将提前予以公告,并以公告的新联系方式为准。

七、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八、乙方办理赎回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印鉴章的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九、乙方发出传真后,应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十、甲方根据且仅根据持有甲方认为有效的乙方开户文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指示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的,甲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传真申请的权利。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岗位职责精选_

经常会接到管理人的很多咨询: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哪些资料?哪些资料需要进行留存?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录?如何双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如何操作……等等。今天,君华汇帮大家归纳总结了下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关注微信,君华汇,后台留言可获取更多私募基金募集资料。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特定对象确定宣传内容。

1、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2)有效期: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要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推介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

(2)确定方式: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风险评级。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若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且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或服务”。

推介原则。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推介材料中。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提供文件。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七、投资冷静期。

设置要求。

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

八、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私募协议书

时间: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a对b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告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规定目标企业b于投资者a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在这个期限内,b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在创业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保密条款。

投资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内容。该条款下主要规定,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先期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应该记载双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卖出方是否有权利出卖目标企业的股权。如果有权利,应该说明这种权利是如何获取的。

时间表.

在框架协议中,应该规定整个交易的时间表。通常,时间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向b注入资金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a与b共同合作,推进b价值提升;第三个阶段是在a退出后,a与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b的进一步发展。其中第三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为日后进一步合作铺路,比较虚幻。但前两个阶段对于a、b双方很重要。

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

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4、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7、最优惠条款.

这一条款用于保证投资者a在于b的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b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a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在这一条款中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如果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者a有如下权利;投资者a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投资者a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

但是,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且投资者a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9、上市注册权.

这一条款将避免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股票而导致的损失。.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比如ipo4年后或交割日8年后)不能转让股票,则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者a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组而需要a放弃某些权利,那么,当b重组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公司仍然没有实现ipo,投资者a就有权利恢复所失去的权利和利益。.

10、锁定。

这一条款规定,企业b的原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者a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经不被公司所雇用,他仍需要履行这一条款义务。.

11、出售权.

这一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将企业b出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2、信息权。

只要投资者a持有企业b的股份,企业b应该向a提供a所认可的形式的信息。这包括每月的财务报告、预算报告、所有提供给股东的文件或信息的副本以及向其他人员、公众或者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资料。

13、董事会席位与保护性条款。

在这一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可以向企业b的董事会安插一定数量的董事。而保护性条款则规定了b的交易需要得到相当比例的股权的支持,否则就无权进行交易。

14、权利的放弃。

在这一条款中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通常会规定,如果企业b能够上市,且股价在一定水平之上,投资者a将放弃上述权利。

事务性条款规定了一些对企业b行为的许可与限制事项。

1、所得款项用途。

这一条款将规定企业b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动用资金。通常投资资只能用于经过投资者a许可的业务扩张、研发投入或者作为流动资金。

2、员工与董事会期权。

这一条旨在规定企业b如何使用期权的奖励。通常投资者a允许企业b预留一定比例的股票作为未来对员工和董事的奖励。投资者a在这一条款中对b的限制主要是投资者要避免b通过期权奖励的方式低价转移企业的资产,或者分散a在b董事会中董事的影响力。所以,根据最优惠条款和反稀释条款,b发放的股权的执行价格不得低于给a的价格,同时,当这些期权被发放时,a在b中的董事也要获得相当的比例,以在执行后保持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

3、管理费条款。

管理费条款是规定在交易中发生的费用由谁来支付的问题。按照惯例,企业将支付尽职调查的费用、为完成所有文件而产生的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翻译等专业人士而产生的费用。而投资者通常负担投资决策中发生的费用,比如支付给顾问和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代理费以及佣金等。

4、主管人员承诺与非竞争承诺。

这一条款旨在避免主管人员b离开企业,甚至在离开企业后建立类似企业与企业b形成激烈的竞争。如果牛根生在伊利的时候做出过这样的承诺,那就可能没有后来的蒙牛,伊利日子肯定要比现在好过得多。

这一条旨在解决投资者a投资前企业b中知识产权的归属的问题。通常将会规定,b应该在a注入资金前就和每个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签订为a所接受的保密和发明转让协议。

6、关键雇员保险。

数量的保险。在这个条款中就要规定有哪些人是关键雇员,而且每个人应该投保多少数量的保险。

7、寻找管理人。

由于投资人a可能在未来为企业b引进新的管理人,所以需要在这一条款中赋予a为企业寻找管理人的权利。虽然不会在条款中写明,但新管理人的薪酬通常可以作为投资金额中的一项开支。

8、股权结构。

在这一条款中,将明确企业b的股权结构。

9、存留利润。

这一条款将规定投资者a有权分享全部的存留利润。

其他条款。

除了上述条款以外,还有一些小的条款也需要写在框架协议中。这些条款有适用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等等。

注:签订了投资意向书之后就要展开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当投资人的审批完成以后,就会签署正式的投资合同书。正式的投资合同书通常是在投资意向书的基础上通过讨价还价形成的,具体的形式与投资意向书差不多,但所有条款都将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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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协议书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要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范本书。

二、职责范围:前台桌面、会议室、经理室、综合办公区、会计室及陈列的办公设施。

三、工作职责:

1、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在指定时间内的一切工作任务。

2、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清洁、干净、无尘土。

3、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需提前请假通知甲方,误时时间扣除当日工资或则日补班。4、在做经理室工作时,不得擅自动用经理的物品、不得翻阅。5、损坏的物品,按原价赔偿,从工资内扣除。四、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_个小时,双休。工作时间为:

五、薪资:每日25日发薪。国家规定最低每小时_元。本公司支付每小时_元。六、保险福利待遇:乙方自行购买社会保险,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七、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提供乙方劳动所用工具和劳动保护工具,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动。在工作期间尽职尽责。

八、解除范本:

甲乙双方需解除本范本,提前两天通知对方。

本范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分别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甲方: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英文名称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xx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xx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_________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