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首页 > 申请 > 低保申请书 > > 食品小作坊申请书(模板18篇)

食品小作坊申请书(模板18篇)

时间:2024-03-12 14:35:05 作者:碧墨

食品的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主食、荤菜、素菜、甜点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食品总结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参考。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广东省中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产品名称(申证单元)为,并已取得营业执照(见复印件)。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特申请进行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食品品种及执行标准为。

本申请人承诺,试产期间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品种范围内的`产品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没有流入市场。

申请人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__年____月____日

食品听证申请书

湖南省物价局:

我公司对贵局湘价检告(201x)2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湘价检听(201x)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现书面要求听证,听证的.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没有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贵局进行物价行政处罚没有依据。

1、我公司并未违反《湖南省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我公司一直严格守法经营,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不符合《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任何一种,请贵局依法核实。

2、我公司也没有发生在收取门票款后,只带游客游览免费景点的行为,不存在违反《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也没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任何行为,不应构成违法。

二、贵局对我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我公司并未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贵局在我公司进行物价监督检查,我公司按照要求提供了检查所需资料,只是未提供齐全,并未拒绝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应构成违法。

特书面请求听证,请依法安排!

申请人:张家界港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201x年12月20日。

食品许可证申请书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本申请人生产条件符合规定条件,已于年月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已完成调试生产并已生产出批量合格食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结论为合格。我公司申请批准的产品品种明细为。

本申请人承诺,本公司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均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载明的产品品种明细之内。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xxx。

20xx年xx月xx日。

食品加工小作坊承诺书

为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立统一开放的、竞争有序的食品生产加工市场秩序。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本企业特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规范生产,认真履行生产者的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负全部责任,承担因本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场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等满足生产加工需要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生产食品安全、无毒、无害。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健康检查制度,保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食品原辅料、生产加工容器及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查验登记等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登记和备案制度,及时向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动时,及时做好变更登记。杜绝非法添加及滥用添加剂的行为发生。

四、建立健全食品出厂检验制度,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五、建立完善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严格做好不合格食品召回和处理记录,并留存不合格食品处理影像资料备查。

六、配备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人员),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配合开发区食药监局、卫生等部门积极做好人员急救和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并立即封存可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七、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高度重视消费者反馈意见,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极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要求,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八、所生产的产品只在开发区区域内销售。

请予监督。

xxx。

20xx年xx月xx日。

食品公司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非常感谢您给我到贵公司从事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

我于__年__月__日来到公司进行实习工作,现如今六个月的试用期将满。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现郑重申请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本人工作认真热情、细心且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和交流,具有良好的团队意识;责任感强,确保完成本职工作,与同事相处融洽,配合同事与领导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主动向同事学习,并利用下班时间充电,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近六个月来,我曾在以下部门和岗位实习和学习,并不断成长:

协助同事做好场内客户的维护工作:(1)尽己所能解决客户所提出的要求,如交易软件问题、室内空调、报纸派发等;(2)不懂或能力之外的记录下来,如饮水机、抽风机问题、客户申请座位等,向同事请教;(3)在实习结束时,将自己观察到的问题形成文档交给主管。

了解交易部工作流程:1)协同事做开户准备工作,如发放资料、指导客户填写资料等;2)客户资料归档和核对;3)向同事请教和学习客户可能遇到的问题。

2。接听客户电话,为场外客户提供服务和支持;。

3。配售股、增发、可转债强制收回权证到期等的短信和电话提醒;。

4。协助部门做好刊物资料的搜集和编辑工作,为其他投资顾问做好支持工作;。

5。现场客户的引导和服务。

在为期一周的新员工培训中,我的收获和感受简言之有以下几点:1)了解公司总部各部门的构架和业务等基本概况,加深对券商认知,为公司近年的发展而深感骄傲和自豪;2)在活动中,与同事建立友谊,切实增强团队意识,明确对自身岗位的定位;3)时间管理和情绪管理等课程的学习将帮助本人有效实现今后工作中的自我管理和约束,有助于我们顺利实现从学生向职场新人的角色变换。

通过六个月的学习和工作,在和同事们的热心帮助及关爱下,我受益匪浅:

在投资顾问的学习和工作,明确了投资顾问的工作定位和发展方向,每天在按时完成日常工作的情况下,积极向部门经理和周围同事学习,使自己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争取早日将自己的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为投资顾问团队的成功运作做出自己的贡献。当然,我也存在不少不足之处:1)与客户的沟通技巧需要进一步的提高;2)对行情走势的把握、行情分析的深度和全面性仍有欠缺,特别社会技术分析方面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综合看来,我认为自己选择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原因如下:1)为金融行业第一线,可以近距离接触客户,发挥自己所长;2)的领导具有长远的眼光、具有高效的、果敢的、出色的领导魅力和人格魅力;3)投资顾问团队可以为我们年轻人提供一个年轻的、活跃的、具有无与伦比的发展前景的、充满挑战性且富有魅力的成长平台。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个平台,更快地成长,我认为自己今后努力的方向是:从基础工作做起,踏实勤奋,提高专业素养,提高分析能力,争取年底可以实现独立工作,为客户和公司创造价值。具体而言,在业务上要做到:1)行情全方位跟踪、研究大势;2)实时跟踪行业、公司的发展及动向;3)按时完成交易日记和周记,提高投资决策能力。此外,还要加强与领导和同事及客户的沟通与交流,明白公司所需,了解客户的需求,与同事一起进步,与公司共同成长。

最后,我相信,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的业绩会愈来愈好,我们的明天必将更加辉煌。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投资顾问团队的一员,我将更加努力上进,实现自我,创造价值,贡献社会。因此,恳请上级领导能批准转正,让我成为中的一名正式员工。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x月x日。

食品公司申请书

__支行:

__有限公司创建于__年,至今已有__多年历史。公司拥有__条生产线年产__产品__万吨。公司__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取得__质量体系认证书。严密完善系统的管理体系,确保了公司能连续稳定生产各系列高质量产品,并不断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公司所在地紧临(机场港口\高速路铁路),海陆交通发达,有利于国际国内市场开拓,公司获得__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销售到全国__多个省地市,应用于__行业。目前产品价格有一定上涨,处于供不应求的局面,公司盈利水平明显提高。公司现有员工__x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__x人。占地__x余亩,注册资本__x万元,资产总额__x万元,年均销售收入可达x亿元,实现税金__x万元,已经迈入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新平台。

__年市场趋好给公司创造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公司决定同时进行设备挖潜和新技术改造,扩大产能,以满足市场不断增长的需求。今年主要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同时公司预计__年下半年销量都会有一定增加,库存原材料无法满足扩大后生产需求,需要增加流动资金以扩大原材料库存,保障生产。因此特向贵行提请流动资金贷款__x万元,用于购进原燃料储藏物资。公司用新增销量所增加的收益及折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以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生产厂房设备作为抵押。贷款使用期为两年。希望贵行给予我公司授信和贷款支持,帮助我公司实现新的发展!

此致

敬礼!

__x有限公司。

____年x月x日。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封面。

2.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后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不会填写请咨询wyifu12345或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人员{工商部门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

4.2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或《wyifu12345》咨询了解填写情况。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20xx年xx月进入工商银行这个大家庭以来,我有幸得到了单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使我我学到了很多知识。非常感激领导给予了我这样的机会在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和学习。

虽然对单位的一些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还是需要不断学习。提出辞职我想了很久,鉴于我个人的兴趣偏好和能力等原因的考虑,要在单位自我提升及成长为独挡一面的能手,处于现有的环境下可能很难。我自己也意识到了自己个性倾于内向,很多人也经常提醒我这一点,其实,这不管是对于单位培育人才或是我自身完善都是突破的.难点。我也一直在努力改变,不断的去适应,以便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是我始终觉得自己一直没什么突破,考虑了很久,确定了需要变换环境来磨砺自己。

不论怎样,在工行的这段工作经历作为我迈入社会的第一次社会体验将是我永生难忘的,也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一笔宝贵的财富,感谢各位领导给了我这次工作的机会。

最后希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根据《富源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我镇对照本部门职责和《20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相关要求,对我镇年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组织严密,责任落实。镇党委、政府一直对食品安全高度重视,年初将它纳入了政府议事日程,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调整和充实了镇食安会成员。根据上级安排,及时召开镇、村两级会议,传达了县级食品安全会议精神,镇政府与各成员单位和各村委会分别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在各村委会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分解细化了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墨红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会议制度》、《墨红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信息报送制度》、《墨红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墨红镇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农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表》、《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等。建立健全了全镇饭店、食堂、食品加工小作坊、等食品零售门店登记表。

(三)能力建设和重点工作。

我镇食安委成员单位在现有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体系,相关业务人员不断学习和改善食品检验检测技术,从而加强了业务技术队伍的建设。同时更注重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推进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各监管业务部门的紧密协同和数据共享。通过各业务部门的紧密协作,在开展打击“黑作坊”、“黑窝点”、“地沟油”、“瘦肉精”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效果显著。

(四)宣传工作落实到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意识逐步提高。我镇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今年6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了以“社会共治,同心携手维护食品安全”为主题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以板报、广播、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树立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建立全社会防控体系。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有针对性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同时宣传食品安全法知识,各村会每逢农村自办宴席,都积极主动地上门进行宣传,并登记报告,填写农村家庭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承诺书。

我镇在食品安全工作方面做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上级部门和广大群众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困难和不足。一是个别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较差,思想上重视程度还不够,实际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应付检查的现象。二是消费者尤其是农村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低,对食品质量和安全不够注重,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肤浅,给假冒伪劣食品留下了市场,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食品安全监管难度较大。三是乡村学校食堂、中小餐饮店、街头食品摊点多面广、流动性大、卫生条件差、管理参差不齐,发生食物中毒的危险依然存在。四是各部门监管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整合,监管合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检测体系不健全,检测仪器和人员紧缺,检测手段落后等。五是部分制度还需完善和健全。

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一是进一步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食品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控,严格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加工标准,落实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杜绝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和冒用许可证违法行为,确保食品质量稳步提高。

二是加强对学校、集体用餐单位的检查,重点检查食堂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及食品加工环境、食品储藏和餐饮器具消毒等情况,督促食堂严格落实食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杜绝无卫生许可、超范围经营现象。

三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动员。做好宣传发动,努力在全镇营造创建人人注重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引导群众树立食品安全观念和消费方式。

四是进一步加大协调配合力度,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步骤、工作重点,加大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力度,充分发挥镇食安委的组织协调作用,搞好衔接,整合监管力量,对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将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x权、徇x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流通申请书范文

承诺人:多家配合单位,须提供营业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并保留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并保留营业执照复印件。

鉴于天津市春蕾志愿服务队(原天津市义工服务队)定于10月15日于天津市平津战役纪念馆举行世界上最长、最大的“生日蛋糕会”活动,承诺人自愿为该活动提供制作蛋糕所需的全部食品原料及制作设备,为保证食品安全,承诺人就食品安全问题作出如下承诺:

3、承诺人负责本次活动食品安全/事宜并承诺承担本次活动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

法务授权单位:国浩(天津)律师事务所。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承诺单位:

二〇xx年十月十三日。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我校及时召开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会议,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作出了专门部署,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保证每位学生能够健康成长为工作重心,加强了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的安全意识,营造了食品卫生安全在我身旁的浓厚氛围。现将我校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的自查报告如下:

1、成立以刘校长为首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狠抓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提高了广大师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从严要求,严防死守,杜绝食物中毒的事故发生。

2、加强宣传,学校利用校园广播在全校师生中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并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和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文件精神,从而增强了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的忧患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了对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证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

1、一开学,学校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到医院进行了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办理了健康证,所有从业人员均持证上岗。

2、领导小组对我校食堂进行认真排查。严禁“三无”产品进校园,对照《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对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严把进货关、洗拣关、烹饪关。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流程,在规定的区域内操作,打饭打菜时必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避免用手直接接触餐具和食品以防造成交叉污染。在本次排查中,未发现有过期,变质,变霉食品。

3、检查后及时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检查中发现的卫生较差和从员人员服装不规范的问题要求在第二天完成整改。会后重新建章立制,学校重新制订了食品采购卫生制度、食品库储卫生制度、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个人卫生制度,重申卫生责任追究制,严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重新修订了食物中毒的应急预案。

4、强化对食品卫生的监督。分管的学校领导坚持天天深入现场,检查食品卫生,了解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隐患,并继续实行48小时留样制。

在检查中发现的卫生不整洁、从业人员服装不规范和制度不健全问题,要求第二天全部整改完成。

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是常规工作。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防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还必须警钟长鸣,紧紧绷住食品安全工作这根弦。扎实工作,为构建和谐平安校园而不懈努力!

接上级文件后,我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检查领导组于3月20日上午对学校食堂进行专项检查,现将自查结果如下:

本次自查共包括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健康及培训证;卫生规章制度及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个人卫生情况;食品的用具要求;食品有关要求;食品进货渠道卫生要求;食品储存库要求;食堂内外环境;食品加工场所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在自查中,我们本着对全校师生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认真地对食堂的卫生、质量、设施设备、加工过程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

1、我校已于20xx年12月8日取得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学校制订了食堂各项管理制度,制度完善,由副校长负责食堂安全,学校每月一次对食堂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3、学校食堂和后勤服务人员一共7人,均参加了体检,持健康证上岗,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4、学校的原材料采购采取了定点采购,有原材料索证凭证。

5、食堂一日三餐均进行了足量的食品留样。

6、学校餐具及食堂用品均每日清洗消毒。

7、学校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8、学校建有餐厨废弃物处置台帐,收购人员运回养猪时须在门卫室处如实登记时间及数量。

1、食堂个别后勤服务人员未安规定着装。

2、储藏室门未及时上锁,并堆有放有洗衣机等杂物。

3、加工间纱门损坏。

4、早点留样不够规范。

5、去年购置的灭蝇灯已损坏。

针对上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学校责令总务处必须立即加强管理和维修,更好的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

文档为doc格式。

食品流通注销申请书

拟融资租赁主要设备概况如下:

设备名称。

型号和规格。

数量。

单价。

要求交货时间。

供应商。

合计:

1、本申请人自主选择上述经销商及设备,自愿向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司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本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填内容及《租赁申请书附表》均属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贵司有权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若因本申请人提供资料及信息失实导致贵司损失,本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2、本申请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料文件凡传递至《租赁申请书附表》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均视为本申请人收妥,若本申请人联系方式改变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司。

3、我单位承诺:贵司为我单位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我单位将相应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一项或多项贵司认可的担保措施,按照贵司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保证我单位所提供的'担保措施合法有效。

4、贵司有权拒绝本申请,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且可以不退回全部申请资料。

5、若贵司审核后同意操作本项目,则本申请人保证自贵司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起租;如未起租,给贵司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由我单位承担。

6、本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小作坊食品自检自查报告

我厂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法规规章,并严格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xx)、《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xx)以及产品执行标准等标准,对生产的每款食品标签开展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1、配料表:配料表按照gb7718-20xx的要求,对制造和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示,并且配料名称使用的都是gb2760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所有标签标识的生产者的标示都是公司等级注册名称和地址。

4、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都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明确清晰的标示,对生产日期的标示位置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没有出现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现象。

5、贮存条件:公司所使用的标签标识对贮存条件进行了标示提醒。

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公司所用标签标识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qs标志中标注“生产许可”字样。

7、产品标准代号:根据产品的采用的标准,公司使用的产品标签标识都标注标示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8、产地:公司所使用的食品产地产品标签标识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地市级地域。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8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毕井泉签署第16号令和第17号令,两局令于月1日起施行。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是通过事先审查方式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预防性措施。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按照确保食品安全、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结合基层监管需求和社会反映意见,吸收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着力破解许可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经广泛调研、多次论证,形成《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坚持简政放权。

一是将食品流通许可与餐饮服务许可两个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减少许可数量。二是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二、明确许可原则。

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二是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产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三、实施分类许可。

一是食品生产分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31个类别。二是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10个类别。

一是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二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除需要具备普通食品的许可条件外,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产品注册和备案文件。

五、明确许可证编号规则。

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主体业态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6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

为强化责任落实,一是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二是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七、增强操作性。

一是明确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二是生产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等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不需要增加或者变更许可,只需要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即可。三是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相关阅读: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

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15(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五、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从业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才能上岗。工作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应定期消毒,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

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区县局、直属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三十七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市局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二条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对所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全覆盖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四条市局应当建立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区县局、直属分局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四十五条市局应当组织对本市的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督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中央厨房,指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的食品经营者,集中加工制作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并配送给具备相应制售条件的食品经营者,供其再加工后提供给消费者。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四)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五)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六)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七)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八)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九)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十)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自制酒及冰淇淋等。

(十一)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四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间需变更或到期延续的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八条《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